(2014)宝民初字第174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李建成与陈文才、李士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成,陈文才,李士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宝民初字第1744号原告李建成。被告陈文才。被告李士兄,成年。原告李建成与被告陈文才、李士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建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文才、李士兄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建成诉称:被告陈文才、李士兄因家庭生活及经营需要于2013年3月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6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6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文才、李士兄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文才、李士兄系夫妻关系。被告陈文才于2013年3月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60000元,借款同时由被告陈文才出具借条一张供原告收执。该借条载明:“今借到李建成人民币叁拾陆万元¥360000,今借人陈文才,2013.3.1。”该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引起本诉。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有效,本院予以保护。被告借款后,至今未履行偿还义务,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被告陈文才、李士兄系夫妻关系,该债务的形成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陈文才、李士兄应向原告李建成履行还款义务。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文才、李士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建成借款3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被告陈文才、李士兄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两被告于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1×××57)。审 判 长 于 健审 判 员 顾晓光人民陪审员 王义金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万晓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