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巩民初字第216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巩义市水务有限公司诉巩义市孝义街道办事处小沟村民委员会��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巩民初字第2161号原告:巩义市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新华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铁丁。委托代理人:马文波,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巩义市孝义街道办事处小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巩义市孝义街道办事处小沟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巩义市水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巩义市孝义街道办事处小沟村民委员会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巩义市水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巩义市水务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义市水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巩义市水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大海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贺艳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