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终字第263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潘旭东、高孝银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旭东,高孝银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终字第26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旭东,男,1977年8月9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孝银,男,1961年10月12日生,汉族,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夏为胜,江苏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潘旭东、高孝银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潘旭东,上诉人高孝银及其代理人夏为胜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潘旭东、高孝银各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本院分别予以退回。审判长 郝莉坤审判员 曹 艳审判员 夏海南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罗程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