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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于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初字第139号原告于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 判 长  李海亮代理审判员  逯相前人民陪审员  庞圣平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王俊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