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于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初字第139号原告于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 判 长 李海亮代理审判员 逯相前人民陪审员 庞圣平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王俊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