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桂市刑执字第199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罪犯粟天信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粟天信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桂市刑执字第1990号罪犯粟天信。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9日作出(2010)山法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粟天信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18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0年6月10日止。执行机关桂林监狱于2014年8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桂林监狱以罪犯粟天信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粟天信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获监狱表扬;2013年度被评为优秀学员。自2010年12月至2014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88.7分。该犯未缴纳罚金。其户籍所在地八步区桂岭镇爱民村民委员会、贺州市八步区桂岭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贺州市八步区民政局均证明其家庭困难,无能力缴纳罚金。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粟天信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粟天信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不变(刑期执行至2019年3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谢国泉审判员 张汝辉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文胜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