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温商终字第134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中支行与温州市贝纳特服饰有限公司、叶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温商终字第13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中支行。负责人:蔡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斌、李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贝纳特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丽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阳。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中支行因与被上诉人温州市贝纳特服饰有限公司、叶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4)温鹿商初字第31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中支行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中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中支行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林华审 判 员 罗奇豪代理审判员 郑建文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代书 记员 赵炫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