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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九法民初字第0480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余定勇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杨家坪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定勇,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杨家坪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04808号原告余定勇,男,汉族,1972年2月3日生。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杨家坪店,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2号附2号,组织机构代码73396891-6。负责人闫启红,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定勇诉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杨家坪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杨家坪店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余定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定勇撤回对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杨家坪店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余定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毅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杨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