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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民二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三门峡市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苏立新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门峡市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立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湖民二金初字第87号原告三门峡市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程相红、侯争朝,三门峡市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苏立新,男。原告三门峡市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滨农商行)诉被告苏立新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滨农商行的委托代理人程相红、侯争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立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4月1日,我行和借款人XX厚签订借款保证合同30万元,被告苏立新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一年。2014年4月1日借款到期后,我行客户经理多次上门催收,贷款至今尚未归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归还贷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自欠息日起至本金还请之日的利息(截止2014年4月20日所欠利息为6352.5元)。被告苏立新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日,借款人XX厚和湖滨农商行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30万元,借款用途为进货,借款期限一年,从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4月1日,月利率为10.5‰。逾期贷款罚息按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同日,保证人苏立新和湖滨农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被告苏立新对XX厚的借款3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之后,湖滨农商行按照合同约定向XX厚发放借款30万元。XX厚支付湖滨农商行借款期限内利息至2014年2月28日。此后,XX厚未支付借款本息。借款期限届满后,XX厚下落不明,原告多次上门催收无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苏立新承担保证还款责任,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自欠息日起至本金还请之日的利息(截止2014年4月20日所欠利息为6352.5元)。本院认为:湖滨农商行与XX厚、苏立新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湖滨农商行依约向借款人XX厚发放贷款,XX厚偿还部分借期内的利息后,即不再归还任何款项,引发本案纠纷。被告苏立新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苏立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向借款人XX厚进行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缺席)如下:被告苏立新偿还原告三门峡市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借期内的利息,从2014年2月29日至2014年4月1日,按照月利率为10.5‰计息;从2014年4月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75‰计息)。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被告苏立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孙卫卫审判员  何江波审判员  刘 鸽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杨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