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民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诉中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陈建锐,杨晨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鼓民保字第478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60号粮食大厦。负责人邱野。委托代理人陈彧、谢乐辉,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锐,男,汉族,1982年2月15日出生。被告杨晨芳,女,汉族,1986年8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诉被告陈建锐、杨晨芳借款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陈建锐、杨晨芳银行存款人民币326304.6元或其名下等值财产。原告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陈建锐、杨晨芳银行存款人民币326304.6元,如若余额不足,查封、冻结其他同等金额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雨涛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郑心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