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中审监执字第182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陈永平介绍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宜中审监执字第1827号罪犯陈永平,男,1987年9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服刑。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7日作出(2011)翠屏刑初字第2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永平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永平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永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6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陈永平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永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11月5日起至2014年11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西苓审 判 员 骆 萍人民陪审员 孙 静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刘冬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