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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市商初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与济南乐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济南乐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市商初字第866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郝立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玉茹,女,该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宿舍。委托代理人梁建东,男,该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宿舍。被告济南乐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与被告济南乐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炜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代表人郝立谦的委托代理人刘玉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济南乐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诉称,被告与我公司签订《3G后付费用户无预存优惠购机单位入网合同》,以单位名义开户办理3G手机入网业务。现发现18部手机因欠费停机或销号,根据合同约定,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通信费1878.32元;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自2014年6月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1878.32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三计算;3、被告支付原告手机终端补贴款19383.84元。被告济南乐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3G后付费用户无预存优惠购机单位入网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为其公司及个人办理30部手机入网手续,在约定的在网协议期内,甲方承诺不申请停机、不销号、不办理过户、不改低套餐、不退网、不改号、不欠费。甲方按照乙方业务规定及时、足额缴纳通信费用,如逾期未缴纳,乙方有权要求补缴通信费,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标准要求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如甲方发生提前离网、欠费拆机或机卡分离的情况,则甲方构成违约,乙方有权取消对甲方的优惠政策,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赔偿金以补偿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终端补贴款等损失。终端补贴款损失的计算方式为:(终端补贴款-协议购机款)÷在网协议期×(在网协议期-已在网月份数)。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被告提供电信服务,但被告未按约支付通信费,截至起诉时,被告公司使用的18部手机欠费合计1878.32元。上述18部手机号码约定的在网时间为24个月,月最低消费额96元,手机终端补贴为1199元(联想A850),协议购机款均为0元。根据合约已执行月数,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应追缴的终端补贴款共计19383.84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优惠购机单位入网合同及附件、业务受理单、欠费详单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被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未陈述答辩意见,也未提交反驳证据,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优惠购机单位入网合同及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为被告办理了手机号入网手续,被告应按约向原告支付通信费用,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通信费1878.3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协议约定,被告在协议期内出现欠费,应向原告退还按合同约定计算的手机终端补贴款。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手机终端补贴款19383.84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合同约定,如被告违约,还应按每日3‰支付违约金,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为有效。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即2014年6月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1878.32元为基数,按日3‰计算的违约金,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济南乐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通信费1878.32元。二、被告济南乐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违约金,自2014年6月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1878.32元为基数,按日3‰计算。三、被告济南乐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手机终端补贴款19383.84元。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被告济南乐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胡炜炜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胡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