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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民初字第240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原告沧州市易安供热设施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边浩供热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市易安供热设施服务有限公司,边浩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初字第2403号原告沧州市易安供热设施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长起,职务经理。机构代码证号:58241669-7。被告边浩。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颜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倪世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