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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执字第5216-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徐丹与张文胜与海口信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口信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文胜,徐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执字第5216-1号申请执行人海口信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召华,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文胜。被执行人徐丹。申请执行人海口信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文胜、徐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龙民二初字第11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张文胜名下位于海口市和平大路XX号蓝海银座-1层车库(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229XXX**号)。为顺利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文胜名下位于海口市和平大路XX号蓝海银座-1层车库(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229XXX**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运坤审判员  蒙 江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林晓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