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宾执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胡荣福与峨眉山市兴宇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峨眉山市兴宇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宾执字第553号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峨眉山市兴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峨眉山市胜利镇月南村六组,组织机构代码66742350-3。胡荣福与峨眉山市兴宇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宜宾县人民法院(2013)宜宾民初字第17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案件受理费2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3)宜宾民初字第1798号民事调解书案件受理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康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杨兴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