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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230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杨遂群与李创、胡照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遂群,李创,胡照杰,邢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2306号原告杨遂群(曾用名杨小伟)。被告李创。被告胡照杰。被告邢军(曾用名邢超杰)。原告杨遂群与被告李创、胡照杰、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遂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创、胡照杰、邢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9月4日,被告李创从原告处借现金150000元,并由被告胡照杰、邢军做担保,承诺一个月后归还,还款期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拒不返还借款。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50000元;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原告举证如下:1、借条一份;2、证人郭某、闫某、荆某证言各一份。被告李创、胡照杰、邢军经传票传唤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以上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经审查,该证据符合证据规则要求,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4日,被告李创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一份借条,载明“今借杨小伟现金壹拾伍万元正(¥150000)借款人李创2013年9月4日还款日2013年10月4日以丰田予AT100J车辆做抵押担保人胡照杰邢超杰(一月到期还款还车)2013年9月4日”,被告胡照杰、邢军在担保人位置签字。后经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李创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之间已形成民间借贷关系。现原告持借条主张权利,理由正当,予以支持。被告胡照杰、邢军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创、胡照杰、邢军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遂群借款150000元,被告胡照杰、邢军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李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张 波人民陪审员 王 涛人民陪审员 李 强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王瑞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