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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中审监执字第187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吴成昆,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宜中审监执字第1871号罪犯吴成昆,男,197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县人,中专文化,现在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服刑。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1日作出(2011)宜宾刑初字第1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成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民事赔偿3390元。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吴成昆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成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30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吴成昆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成昆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7日起至2018年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西苓审 判 员  谢晓宏人民陪审员  孙 静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刘冬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