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围民初字第299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围场农村商业银行与高海峰、王守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撤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村商业银行,高海峰,王守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围民初字第2997号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围场农村商业银行),所在地:河北省围场县围场镇木兰中路28号。法定代表人李鸿,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卫民,男,围场农村商业银行张家湾支行行长。被告高海峰,男。被告王守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围场农村商业银行与被告高海峰、王守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付 佐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崔颂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