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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田刑初字第0047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齐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田刑初字第00471号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某某,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2014年6月1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不在押。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公诉刑诉(2014)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武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23日21时49分许,被告人齐某某驾驶皖N×××××号“桑塔纳”轿车行驶至本区朝阳中路“国土资源局”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截盘查,民警发现齐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显示为93.1mg/100ml。民警当即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将齐某某带到安徽朝阳医院检验科,由专业人员抽取血样,委托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对齐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进行鉴定。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对送检血液鉴定:齐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4mg/100ml,大于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确定的危险驾驶罪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3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齐某某驾驶皖N×××××号黑色“桑塔纳”轿车行驶至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中路国土资源局门前路段时,被在此路段开展整治酒驾、涉牌涉证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异地互查行动专项活动的执勤民警拦查。执勤民警发现其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为93.1mg/100ml。执勤民警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将被告人齐某某带至淮南市朝阳医院,由专业人员抽取其血样,并委托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对齐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进行检验。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齐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84mg/100ml。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抽血情况说明,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2014)法毒检字第254号鉴定检验报告,被告人齐某某的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及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齐某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代理审判员  李玲云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刘克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