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永执字第460-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益功与被执行人永昌县恒源农机制造有限公司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益功,永昌县恒源农机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字第460-2号申请执行人杨益功,男,汉族,原甘肃省两当县建筑公司第六施工队队长。委托代理人杨书胜,男,汉族,金昌市金川区居民。被执行人永昌县恒源农机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继泽,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永民二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永昌县恒源农机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96994.9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到期后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永昌县恒源农机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的账户存款3890元。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永宏审 判 员  董奎德代理审判员  严锡明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张雪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