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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襄新保执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襄阳某公司与某机械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襄阳某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新保执字第00192号原告襄阳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峰,襄阳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良俊,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襄阳某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某乐,某机械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某公司与被告某机械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襄阳某公司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在银行的存款14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同值的其他财产。原告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BL8**号大型专项作业车作为其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同时为保证担保财产在担保期间不被转移、灭失或用于其他债权的担保,本院对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某机械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4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同值的其他财产。二、将原告襄阳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BL8**号大型专项作业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露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