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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单执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刘文强申请执行杨庆生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强,杨庆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单执字第323号申请执行人:刘文强,住单县。被执行人:杨庆生,住单县。本院在执行刘文强与杨庆生纠纷一案中,执行款全部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单县人民法院(2014)单民初字第6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朴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宝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