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乐民商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王贵武与巫庆合、马忠义、李发成公路运输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贵武,巫庆合,马忠义,李发成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民商初字第126号原告王贵武,男,汉族,生于1973年9月3日。被告巫庆合,男,汉族,生于1986年4月21日。被告马忠义,男,回族,生于1964年6月27日。被告李发成,男,汉族,生于1980年8月1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贵武与被告巫庆合、马忠义、李发成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贵武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贵武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贵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贵武负担。审判员  李浩清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袁小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