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赤民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田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赤民初字第361号原告田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请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 判 长 庞雪峰审 判 员 张 寒人民陪审员 曹克非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温 馨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