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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赤民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田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赤民初字第361号原告田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请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 判 长  庞雪峰审 判 员  张 寒人民陪审员  曹克非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温 馨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