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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244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张后荣与孟庆光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后荣,孟庆光,李京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2441号申请执行人张后荣,农民。被执行人孟庆光,农民。被执行人李京海,农民。(2014)平民初字第570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孟庆光在中国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保太信用社账号62×××20的存款40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池成湖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凤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