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244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张后荣与孟庆光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后荣,孟庆光,李京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2441号申请执行人张后荣,农民。被执行人孟庆光,农民。被执行人李京海,农民。(2014)平民初字第570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孟庆光在中国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保太信用社账号62×××20的存款40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池成湖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凤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