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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中刑二终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黄某某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沈中刑二终字第613号原公诉机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9月19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内蒙古满洲里市扎赉诺尔矿务区延河路。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皇姑区看守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审理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2014)皇刑初字第63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某某不服原判,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12月至2014年4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谎称自己系神仙附体,取得被害人杨某某的信任后,以帮助被害人杨某某的家人看病,为其放生赎罪等理由,在被害人杨某某位于沈阳市皇姑区泰山路69号33栋352室的家中等地,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杨某某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赃款挥霍。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入所健康检查表以及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1、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原判量刑重。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黄某某诈骗犯罪的事实、证据与原审判决认定相同,本院审理过程中未发生变化,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同时,上诉人黄某某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未提出新的证据。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关于上诉人提出的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经查,全案证据能够互相印证,已经形成证据链条,证实上诉人诈骗犯罪事实的存在,上诉人在侦查阶段对其诈骗犯罪事实亦做出供述,故对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提出的原判量刑重的上诉理由,经查,根据上诉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原判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的刑罚并无不当,故对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贾敏飞审 判 员  张 勇代理审判员  张立伟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姚雨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