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台黄行审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台州市黄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志胜、张维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台州市黄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志胜,张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台黄行审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法定代表人叶慧洁,局长。被执行人王志胜。被执行人张维。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王志胜、张维作出的黄计生征字(2014)江口街道第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王志胜、张维夫妇原生育一男孩,不符合再生育条件,又于2013年7月26日违法生育一女孩的事实清楚,决定征收王志胜、张维社会抚养费110000元合法,本院依法准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王志胜、张维作出的黄计生征字(2014)江口街道第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郏金岳审 判 员 周敏武审 判 员 刘开怀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代书记员 阮馨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