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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二中减刑执字第0121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叶庆祥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叶庆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二中减刑执字第01216号罪犯叶庆祥,男,汉族,生于1968年3月21日,重庆市云阳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合监狱服刑。罪犯叶庆祥因抢劫罪于1994年6月8日被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5年1月25日从三峡监狱越狱。后因犯盗窃罪、破坏集体生产罪、脱逃罪,于1997年1月21日由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2011年5月30日,云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云法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庆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6月22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合监狱于2014年8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叶庆祥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叶庆祥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学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认真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叶庆祥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叶庆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未积极执行财产刑,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庆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2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中枢代理审判员  江 平代理审判员  何贤龙二���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何纯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