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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122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赵战习诉被告苗立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战习,苗立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初字第1228号原告赵战习,男,1970年10月26日生,汉族。被告苗立建,男,1967年8月2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战习诉被告苗立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战习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战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赵战习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兵洋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赵俊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