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122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赵战习诉被告苗立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战习,苗立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初字第1228号原告赵战习,男,1970年10月26日生,汉族。被告苗立建,男,1967年8月2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战习诉被告苗立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战习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战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赵战习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兵洋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赵俊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