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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县执字22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崔永涛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裁定书(1)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尚忠,崔永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县执字226号申请执行人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西马道14号,组织机构代码:79841241-7。法定代表人李培兴,系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刘尚忠。被执行人崔永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尚忠、崔永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即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2)宣县民初字第81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2)宣县民初字第81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50000元及相应利息,剩余50000元及相应利息,尚未执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2)宣县商初字第816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2014)宣县执字第226号审 判 长  郭建霞代理审判员  李 柱代理审判员  张长江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