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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公民二初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吴忠成与吉林省华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忠成,吉林省华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公民二初字第724号原告吴忠成,男,1966年6月13日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个体工商户,系公主岭市忠成铁器加工厂业主。被告吉林省华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忠成诉被告吉林省华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忠成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忠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忠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元,由原告吴忠成负担11500元,本院依法给原告吴忠成退回11500元。审 判 长  宁 达代理审判员  刘晓伟人民陪审员  冯 志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张文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