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字第184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白迎鹏与蒙发明故意伤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迎鹏,蒙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1849号申请执行人白迎鹏。被执行人蒙发明。申请执行人白迎鹏与被执行人蒙发明伤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00)新刑初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蒙发明名下位于三、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运坤审判员 蒙 江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吴坤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