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执字第099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徐解放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解放,胡国清,陈亚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执字第0995号申请执行人徐解放。被执行人胡国清。被执行人陈亚芬。申请执行人徐解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太城民初字第056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胡国清、陈亚芬未能按本院(2014)太执字第0995号执行通知的规定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胡国清银行存款3291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惠生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高宇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