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179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李治亮与武吉昌、武耀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治亮,武吉昌,武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1798号申请执行人李治亮,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武吉昌,男,195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神木县孙家岔镇柳树峁村人。被执行人武耀华,男,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神木县孙家岔镇柳树峁村人。本院在执行李治亮依据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219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武吉昌、武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二被执行人武吉昌、武耀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武耀华主动履行30000元后,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武耀华在银行的存款32000元,现申请人李治亮与被执行人武吉昌、武耀华自愿达成如下和解执行协议:由被执行人武耀华于和解当日向申请人偿还剩余借款20000元,由被执行人武耀华于2014年10月3日前向申请人李治亮偿还剩余借款30000元,由被执行人武耀华于2015年2月17日前向申请人李治亮偿还剩余借款18000元。被执行人武吉昌负担案件受理费1450元、执行费187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21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志新代理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姜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