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滨知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经济参考报社与杭州核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经济参考报社,杭州核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滨知初字第305号原告:经济参考报社。法定代表人:杜跃进。委托代理人:刘家辉。被告:杭州核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峥。委托代理人:张德辉。原告经济参考报社为与被告杭州核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核新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4年7月2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济参考报社的委托代理人刘家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核新公司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经济参考报社诉称,被告核新公司系网址为www.10jqka.com.cn的同花顺网站经营者。原告发现被告在未获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擅自转载使用原告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经由律师函告要求付费使用,但被告不予理会。梁嘉琳、方烨是经济参考报社的记者,于2012年6月12日共同创作并发表了《“大限”将至中国航企拒交欧盟碳税》文章,被告于次日转载了该文章,并改名为《中航协:欧盟若处罚中国航企将推出反制碳税措施》。根据经济参考报社与被侵权文章记者的合同约定,著作权属于经济参考报社所有,原告对于《经济参考报》上刊载的作品,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而被告的此种行为,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鉴于此,为保障自身之权利不受侵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在其网站显著位置刊登道歉声明;2、被告支付著作权侵权赔偿费用人民币1500元;3、被告承担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律师费1800元、公证费100元、其他合理开支1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原告经济参考报社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证据:1、《经济参考报》报纸原文。2、记者与经济参考报社劳动合同。3、版权声明。4、律师函。证据1-4,证明: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5、(2012)京东方内民证字第7309号公证书。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6、委托代理协议、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差旅费发票。证明:被告经原告律师函告后无果,故原告提起诉讼而支出的费用。被告核新公司在法定答辩期内未作书面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也未提交证据。被告核新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原告经济参考报社提供的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梁嘉琳、方烨作为经济参考报社的记者,于2012年6月12日在《经济参考报》上发表了《“大限”将至中国航企拒交欧盟碳税》一文,全文共计2700余字。根据梁嘉琳、方烨(乙方)与经济参考报社(甲方)之间的聘用合同书约定,乙方为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或以甲方工作人员名义所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职务作品有乙方署名的,乙方享有署名权,甲方享有著作权的其他权利;无乙方署名的,甲方享有著作权。职务作品由甲方统一管理,甲方按有关规定给予乙方奖励。经济参考报社在其网站上发布有版权声明,声称:经济参考报社是独立的法人主体,《经济参考报》上刊载的所有原创作品(包括但不仅限于文字、图片、图表等作品),其著作权仅属于经济参考报社所有。任何单位均不具有授权他人转载使用的权利。任何单位未取得经济参考报社授权的使用,均属侵权。版权合作栏还标明了价目表,其中单篇文章转载使用为300-1000元/千字(平均费用,具体根据文章内容商定)。2012年8月,根据经济参考报社的申请,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公证人员现场监督了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使用公证处与互联网相连接的计算机进行了一系列操作,其中包括:下载安装“屏幕录像专家”程序后,在360安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ww.10jqka.com.cn”进入页面,并点击网页下方的“备案网站”字样、“运营许可”标题进入相应页面,显示有一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为浙B2-20080207,该许可证记载有“公司名称:杭州核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www.10jqka.com.cn”、“注册资本:100万”等字样。在360安全浏览器上通过百度搜索相应内容,显示在网址为“10jqka.com.cn”的同花顺网站上有题为《中航协:欧盟若处罚中国航企将推出反制碳税措施》的文章,标题下方注有“2012-06-13来源:经济参考报”等字样。经比对,该文除标题不同、添加了前六段文字外,其余内容均与经济参考报社主张权利的《“大限”将至中国航企拒交欧盟碳税》一文完全相同。2012年9月4日、2013年4月17日、2013年12月22日,经济参考报社委托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向核新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核新公司停止侵权行为。经济参考报社为本案和其他三案(共涉及五篇文章)支出了律师费9000元、交通费3944元、食宿费1087元,为本案所涉文章和其他多篇文章共支出公证费3000元。本院认为,涉案文章《“大限”将至中国航企拒交欧盟碳税》具有独创性,属于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本案中,上述作品系职务作品,根据梁嘉琳、方烨与经济参考报社之间的聘用合同约定,该职务作品的署名权由梁嘉琳、方烨享有,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由经济参考报社享有。经济参考报社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核新公司在其经营的网址为“10jqka.com.cn”的同花顺网站上向公众提供《中航协:欧盟若处罚中国航企将推出反制碳税措施》的在线阅读服务。经比对,该文除标题不同、添加了前六段文字外,其余内容均与经济参考报社主张权利的《“大限”将至中国航企拒交欧盟碳税》一文完全相同。可见,核新公司未经经济参考报社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涉案文章的在线阅读服务,侵犯了经济参考报社对上述文字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擅自修改原作品标题、添加内容的行为侵犯了经济参考报社对涉案文字作品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对此,核新公司应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律师费1800元、公证费100元、其他合理开支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关于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原告对此提供了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差旅费票据,本院对此予以认可。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文字作品的知名度、字数(2700余字)、发表时间以及被告核新公司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和其他侵权情节以及经济参考报社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涉案文字作品发表于《经济参考报》的时间为2012年6月12日,经济参考报社对本案侵权行为进行公证的时间为2012年8月;2、经济参考报社为本案和其他三案(共涉及五篇文章)支出了律师费9000元、交通费3944元、食宿费1087元,为本案所涉文章和其他多篇文章共支出公证费3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二)项、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核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网址为“www.10jqka.com.cn”的同花顺网站首页发布信息,向原告经济参考报社赔礼道歉(其内容交本院审核确定),持续时间十日;二、被告杭州核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参考报社经济损失(含诉讼合理支出)人民币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经济参考报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经济参考报社负担4元,被告杭州核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1元。原告经济参考报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杭州核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本院开户行:杭州银行滨江支行;户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账号:78×××82)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代理审判员 王 玲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孔乐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