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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0052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顾万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万明,秦康富,储正芳,鲁桂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00528号申请执行人顾万明。被执行人秦康富。被执行人储正芳。被执行人鲁桂荣。顾万明与秦康富、储正芳、鲁桂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海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安曲民调初字第00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秦康富、储正芳、鲁桂荣应给付申请人顾万明126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665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秦康富、储正芳、鲁桂荣暂无现金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顾万明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秦康富、储正芳、鲁桂荣暂无现金履行能力,申请人顾万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孙翠燕执行员  刘晶晶执行员  陆兴逢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志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