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052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与吴某某等三人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李某某,刘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0522号申请人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8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某某,男,1984年7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诉被执行人吴某某等三人借款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0030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还款义务。为了维护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某某银行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福拴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郑石成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太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