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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衡中法刑执字第1762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4-10-18

案件名称

雷丰新不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雷丰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衡中法刑执字第1762号罪犯雷丰新,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蓝山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2011)蓝刑初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雷丰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附带民事赔偿三万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经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裁定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北监狱于2014年9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雷丰新其无法定理由不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不宜减刑。故鉴于该犯的改造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雷丰新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慧审判员 石福轮审判员 何闰英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邱 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