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镇经执字第0222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镇江新光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江新光食品贸易有限公司,镇江家润福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镇经执字第0222号申请执行人镇江新光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民营开发区润兴路东侧。法定代表人许丽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镇江家润福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新区丁卯谷阳路68号。法定代表人周树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晏岩。镇江市明光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江家润福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由本院审理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镇经丁商初字第0097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尚未执行到位105245元,本院向被执行人镇江家润福超市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依职权调查查明其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镇经丁商初字第00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恢复执行。审判长 李仁福审判员 曹 涌审判员 万保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邢家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