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衡中法刑执字第1655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曹明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明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衡中法刑执字第1655号罪犯曹明星,男,1987年3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安仁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本院于二00五年九月十三日作出(2005)衡中法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曹明星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千元。该犯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判决对其维持原判。交付执行。二0一0年四月二十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二0一二年六月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北监狱于2014年9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曹明星在服刑期间曾表现不稳定,因违规受到扣分处罚,经干警教育后有所转变,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大功、小功、表扬各一次。2013年度被评为劳动改造积极分子。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奖惩登记表”、“罪犯个体改造质量年等次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曹明星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明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6年1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慧审判员 石福轮审判员 何闰英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邱 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