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义执民字第5286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杨永俊与王晓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俊,王晓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义执民字第5286号申请执行人杨永俊。被执行人王晓建,经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永俊与被执行人王晓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另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晓建与案外人王小弟、施兰芳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福田四区22幢8号的房产,但被执行人的财产一时无法处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金义执民字第528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陈怀瑛执 行 员 楼贤中执 行 员 黄剑韦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朱国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