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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刑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马廼龄滥发林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青刑初字第64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南宁铁路局机务段下岗职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5月2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2014年4月24日被南宁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8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年8月22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四看守所。辩护人王秀良,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黄可忠,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青检刑诉(2014)7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许浩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王秀良、黄可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某购买的位于广西粮油食品屯里猪场的一片巨尾桉已经被南宁市火车东站征用,被告人马马某某向林业主管部门提交林木采伐许可申请。2013年5月,由于征用土地的施工单位因工期紧张而一再催促被告人尽快砍伐,被告人马某某在林木采伐许可申请未获批准,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工人对部分涉案林木进行采伐,被林业公安部门查获。经鉴定,被滥伐林木蓄积量达到61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于2013年5月20日向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刑事案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人韦某某、潘某某、潘某甲的证言、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现场指认笔录、林木采伐现场调查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规,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所购买的林木已经被国家重要工程项目征用,势必要进行砍伐,且被告人马某某已经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砍伐申请,其滥伐林木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与一般滥伐林木犯罪有所区别。被告人马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案件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具有积极的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马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不交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黄海舟代理审判员  朱柳青代理审判员  徐 玫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秋玉附:判决书中引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