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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法民初字第02703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4-10-21

案件名称

张立奎与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大展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奎,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大展建筑有限公司,周启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法民初字第02703号原告张立奎,男,生于1969年5月22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谭春荣,重庆市石柱县南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枣山路23号。法定代表人张回家,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大展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柱县南宾镇南宾路77号。组织机构代码:21395288-1。法定代表人马伯乐,该公司经理。第三人周启成,男,49岁,住重庆市石柱县。原告张立奎与被告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大展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周启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曾川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张立奎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立奎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张立奎承担。代理审判员  曾川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唐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