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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民一终字第03092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李纪萍与陈太和、张求凤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太和,张求凤,李纪萍,储灵骏,李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民一终字第030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太和。委托代理人:陈革,安徽三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求凤。委托代理人:陈太和,身份情况同上,系张求凤的丈夫。委托代理人:陈革,安徽三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纪萍。委托代理人:牛和勇,安徽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力,安徽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储灵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弘。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孔德安,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尤守财,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太和、张求凤因与被上诉人李纪萍、储灵俊、李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3)蜀民一初字第02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3)蜀民一初字第0263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预收上诉人陈太和、张求凤二审案件受理费7806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 虹审 判 员  刘松柏代理审判员  于海波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付兴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