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民一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赵某与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广民一初字第286号原告赵某。被告常某。原告赵某诉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安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被告常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赵某诉称,2008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11月25日生一男孩,取名赵某甲。因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没有真正建立起夫妻感情,婚后双方经常为琐事争吵,现感情已破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赵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被告常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春天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11月25日生一男孩,取名赵某甲,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于2013年7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及原、被告陈述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认识后自愿结婚,婚后共同生活多年,且生有一子,双方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因家庭琐事产生了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只要双方在婚姻家庭生活��互谅互让、相互尊重,定能维护好婚姻家庭关系。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赵某与被告常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安芬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丹丹本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