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法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情德与被执行人陆明先、谭保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情德,陆明先,谭保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阳法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黄情德,男被执行人:陆明先,男被执行人:谭保长,男。申请执行人黄情德与被执行人陆明先、谭保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黄情德于2014年4月14日依据已生效的(2013)阳民一初字第31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陆明先、谭保长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给申请人黄情德医疗费、鉴定费共计28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266元,申请执行费339元,共计29605元。2014年9月28日,本院作出裁定扣划被执行人谭保长在中国建设银行田阳支行6217003450000186187账户存款29605元至田阳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3)阳民一初字第3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大功审判员 韦 敏审判员 黄忠胜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定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