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一初字第2105-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唐某与何某、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何某,邱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一初字第2105-1号原告唐某。被告何某。被告邱某。担保人唐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爱芳与被告何某、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何某、邱某名下价值人民币18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何某名下位于南宁市北大路XX号某园岳阳阁三单元X层XXXXX号房(以价值人民币180000元为限)。二、查封担保人唐某甲名下位于南宁市白沙大道XX号某新城景江园XX栋X单元XXX号房。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海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覃柳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