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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资中执字第1046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申请执行王周林、陈菊芳、刘玉明、龙国英、魏兰中、钟金、蔡云、郭容弟、肖云久、彭成其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王周林,陈菊芳,刘玉明,龙国英,魏兰中,钟金,蔡云,郭容弟,肖云久,彭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资中执字第10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住所地资中县城南开发区东西干道南侧C幢1-6号。负责人钟建明,行长。委托代理人姚勇,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工作员。被执行人王周林,男,195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被执行人陈菊芳(王周林之妻),195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被执行人刘玉明,男,1965年2月5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被执行人龙国英(刘玉明之妻),196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被执行人魏兰中,男,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被执行人钟金(魏兰中之妻),197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被执行人蔡云,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被执行人郭容弟(蔡云之妻),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被执行人肖云久,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被执行人彭成,男,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与被告王周林、陈菊芳、刘玉明、龙国英、魏兰中、钟金、蔡云、郭容弟、肖云久、彭成其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资中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后王周林、陈菊芳、刘玉明、龙国英、魏兰中、钟金、蔡云、郭容弟、肖云久、彭成未履行。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为执行本案,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向被执行人王周林、陈菊芳、刘玉明、龙国英、魏兰中、钟金、蔡云、郭容弟、肖云久、彭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本院(2014)资中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王周林、陈菊芳、刘玉明、龙国英、魏兰中、钟金、蔡云、郭容弟、肖云久、彭成仍未履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周林、陈菊芳、刘玉明、龙国英、魏兰中、钟金、蔡云、郭容弟、肖云久、彭成的财产或冻结、划拨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及扣留、提取其收入,共计价值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邹柱平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