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刑执字第5718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罪犯孙坤闪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坤闪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刑执字第5718号罪犯孙坤闪,男,汉族,小学文化,1985年10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砀山县,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服刑。曾因犯聚众斗殴罪、盗窃罪于2005年11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9年8月1日刑满释放。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锡滨刑初字第02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坤闪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至2015年11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24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金陵监狱于2014年8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金陵监狱以罪犯孙坤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孙坤闪在服刑期间曾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受到监狱记奖一次。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坤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坤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4年11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志中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李明伟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