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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牡刑执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王德福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德福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牡刑执字第669号罪犯王德福,男,198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西丰县,文化程度初中,现在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服刑。2005年1月4日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七中法刑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德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一千元,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2499.95元。于2005年3月28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黑高刑二终字第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后经二次减刑,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于2014年8月29日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其减刑的起始、间隔时间及计分考核情况亦符合规定。根据罪犯服刑改造表现及原判情况、刑罚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德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裁定减刑后,有期徒刑的刑期自2004年8月19日起至2015年1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恒栋审判员  关丹宁审判员  孙伟莉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月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