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仪民初字第0587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张永道与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张根双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道,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张根双,扬州市邵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仪民初字第0587号原告张永道。委托代理人陈树凡,江苏金天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忠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勇。被告张根双。被告扬州市邵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宏才,董事长。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丁万祥,江苏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道与被告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张根双、扬州市邵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苏飞代理审判员 徐美菊人民陪审员 王邱荣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糜 萍 微信公众号“”